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值班律师见证认罪认罚成被告

景来律师
2024-09-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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几天前,与某外地律师聊天,说到认罪认罚和值班制度,他在吐槽,曾经担任值班律师时见证了某个案件的认罪认罚,他要想检察机关阅卷,检察机关说,值班律师只能给他看起诉意见书,他只是值班律师,不能像辩护律师一样拥有阅卷权。结果那个当事人出来后将他给告了(当事人申请再审改判无罪)。 


原本不想写这篇文章,所以憋了几天。但后来一想,还是要继续吐槽下认罪认罚制度,如果这位律师所说属实,这个检察官真的坑人,竟然连见证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有阅卷权也不懂,根据两高三部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》第12条第二款规定的,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,值班律师可以查阅卷宗材料、了解案情。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提供案卷材料提供方便。


根据这一规定,值班律师当然享有“阅卷权”,若检察官不让值班律师阅卷,就是违反两高三部的规定,值班律师应当据理力争。不过,话说回来,值班律师见证认罪认罚,各地给予补贴款项,比法援律师低得多。有时甚至一个小时要见证好几个认罪认罚案件,补贴的一共不过是寥寥一两百块钱,简直比解答一个法律咨询的报酬还要低廉。让值班律师还要阅卷,就是赤裸裸将值班律师当成法律民工。

 

值班律师被当成法律民工也就罢了,竟然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。我曾经写过一篇题为《有些认罪认罚案件,就是逼良为娼》,还写过一篇题为《值班律师,不要成为冤假错案的帮凶》的文章,吐槽过认罪认罚制度,让一些无罪案件的当事人认罪认罚;吐槽过值班律师的责任心,不阅卷,不了解案情,当了冤假错案的帮凶。归根到底,根据两高三部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》第2条规定,是要坚持证据裁判为原则。严格按照证据裁判的要求,坚持法定证据标准。防止因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认罪认罚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。

 

但司法实践中,部分检察官甚至连让值班律师阅卷都不让,如何能做到这个证据裁判标准?两年前在浙江办过两个案件,听浙江的律师同行说,浙江省甚至规定,认罪认罚案件,辩护律师不得提任何不同意见,不得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签订任何意见。我感觉到不可思议?当然我在浙江的两个案件,一个当事人解除委托,一个坚决作无罪辩护,其他11个同案犯都作了认罪认罚。结果庭审三天,其他11名辩护律师就像观众,又像旁听者,坐在庭上看我一个人与公诉人抗争。最终结果,法院没有采纳检察院的有期徒刑8年的量刑建议,而是判决有期徒刑5年。三年前在南平也有一起案件,公诉人主张,认罪认罚时建议量刑6年1个月,不认罪认罚建议量刑6年7个月到7年1个月。结果没有选择认罪认罚,法院判决5年6个月。

 

回到文章开头,值班律师因为见证认罪认罚成了被告,我想,值班律师应当申请追加检察院为第三人,值班律师如果向检察院申请阅卷未被准许,导致认罪认罚不当,责任应当由检察院承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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